关于控股股东协议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拟交易事项为公司控股股东协议受让公司股份。
2、 本次拟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本次拟交易事项须经有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拟交易事项的基本情况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接到控股股东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新能源”)的通
知,因对公司盈利能力及创新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长期认可,联众新能源于2018年10月8日分别与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瑞丰)、周泽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联众新能源以协议转让方式以9.55元/股的价格受让北信瑞丰持有的公司股份7,995.86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转让总价款人民币
763,605,355.8元)和周泽亮持有的公司股份81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转让总价款77,355,000元),联众新能源本次合计受让股份8,805.86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协议转让完成后,联众新能
行动人。截止2018年9月30日,联众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853,320,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48%。联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9,969,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4%。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1,153,289,86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2%。协议转让完成后,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134.854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2%。
交易对手方北信瑞丰、周泽亮不是一致行动人。
联众新能源与北信瑞丰、周泽亮无关联关系。
受让方、转让方交易完成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交易前持股情况 交易后持股情况
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 持股数 占公司总股本比
本比例 例
联众新能源 853,320,284 48.48% 941,378,96053.48%
北信瑞丰基金 79,958,676 4.54% 0 0
管理有限公司
周泽亮 30,149,927 1.71% 22,049,927 1.25%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北信瑞丰)
公司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612543702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2、转让方情况(周泽亮)
姓名:周泽亮(自然人)
3、受让方情况
公司名称:联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3408550050
法定代表人:苏壮强
注册资本:99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7月16日
注册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29-12号4门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数量及比例
联众新能源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北信瑞丰持有的公司股份
7,995.8676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和周泽亮持有的公司股份81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
2、股份转让价格
以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联美控股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为基础
4、付款安排
与北信瑞丰协议: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伍千万元。2018年10月1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与周泽亮协议: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伍佰万元。2018年10月1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完毕全部转让价款。
5、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及过户登记
(1)、双方明确,本协议签署后三个月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确认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双方应于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文件之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标的股份的持有情况证明文件。
(2)、双方明确,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向中国结算办理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标的股份转让并登记至乙方名下。
(3)、非因双方自身原因致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申请及过户登记时间超过前述两款约定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6、违约责任
双方明确,本协议任何一方如发生以下任一事件即构成对本协议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与承诺被认定为不真实、不正确或存在误导成分或有重大遗漏。
7、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前,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1)经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
(3)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构禁止、限制、阻止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导致双方未能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
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因本条第3项而终止的,转让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返还给乙方;关于标的股份后续处置事宜,双方同意积极协商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并重新签署相关协议加以明确。
8、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照中国法律解释。
(2)、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
四、本次交易的影响
联众新能源与联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美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截止2018年9月30日,联众新能源持有公司股份853,320,2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48%。联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99,969,5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4%。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
1,153,289,86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52%。协议转让完成后,联众新能源及联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134.8543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52%。
本次拟交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拟交易事宜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联众新能源与北信瑞丰、周泽亮签署《股份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