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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01-01-08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配股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公司全体董事会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政府及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绪言
    本配股说明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及《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而编写。
    经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00年7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00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00年9月7日召开的200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00年度增资配股方案。该方案已获得中国证监会银川特派办银证办发[2000]87号文初审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2000]247号文核准实施。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本配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
    1、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朱从玖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电话:021-68808888
    传真:021-68802819
    2、发行人: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礼善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嘴山区河滨街
    电话:0952-3671226、0952-3671394
    传真:0952-3671799
    联系人:朱公录、卓青峰
    3、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电话:022-28358940
    传真:022-28358942
    联系人:张川、周凯
    4、副主承销商:宁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莉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北街15号
    电话:0951-6014342
    传真:0951-6041937
    联系人:麻然秋、刘璐
    5、分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张
    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电话:(020)87325081
    传真:(020)87325041
    联系人:连珏班
    6、分销商: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康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
    电话:028-6622007
    传真:028-6626127
    联系人:杜彬
    7、分销商:天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子平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32号
    电话:022-27111174
    传真:022-27119890
    联系人:岳鹏
    8、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张涌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乙12号国贸中心咨询大楼13层
    电话:010-65052255-3306
    传真:010-65051293
    经办律师:黄伟民、何永刚
    联系人:陆绮
    9、主承销商律师: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军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中服大厦25层
    电话:010-65813529、65813530
    传真:010-65816534
    经办律师:张美贤、张靖如
    10、会计师事务所: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李耀忠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解放西街111号
    电话:0951-5049444
    传真:0951-5044273
    经办会计师:司建军、杨克义
    11、股份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迪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727号
    电话:021-58708888
    传真:021-58754185
    三、主要会计数据
    指标           2000年中期      1999年
    总资产(元)      648,242,022.88  635,627,619.96
    股东权益(元)     442,278,218.42  415,218,601.85
    总股本(股)           213,600,000.00 213,600,000.00
    主营业务收入(元)      138,383,521.02  236,704,860.69
    利润总额(元)      30,919,400.40   50,545,311.29
    净利润(元)             27,059,616.57   43,664,507.48
    投资者在作投资决定之前请详细阅读本公司的年度报告。本公司2000年中期报告摘要和1999年度报告摘要分别刊登于2000年8月1日和2000年4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
    四、公司董事会对于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9]12号文《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0]21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股份公司企业规范运作,已具备向股东配股的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1.本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独立、规范运作。与控股股东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已建立起一套适应股份制运作并完全独立于该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体系、人事工作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以保证本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依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公司章程》,并经公司1998年度公司创立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经2000年度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3.公司本次配股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优质出口镀锌钢丝绳技改项目。该项目实施后,有助于提高中小规格镀锌绳的耐腐蚀性能、增加强度,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及企业的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该项目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宁经贸业(改)发[2000]069号文批准。
    (2)年产1.2万吨活性炭项目。该项目实施后,将充分发挥本公司的自身优势,并加大社会环保的治理程度,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该项目已获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宁计(基工)发[2000]493号文批准。
    (3)低松弛预应力钢绞线技改项目。该项目实施后,可促进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普通预应力产品更新换代,填补西北地区的空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该项目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宁经贸业(改)发[2000]196号文批准。
    (4)优质镀锌铝合金钢丝技改项目。该项目实施后,有助于提高钢丝综合机械性能,延长使用寿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该项目已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宁经贸业(改)发[2000]197号文批准。
    4.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是1998年公开发行新股,并已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有关董事会决议及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内容相符,使用效果良好,并经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本次配股距前次发行(1998年4月27日)间隔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
    5.本公司上市后经历了1999年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该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0.5%,超过10%;
    6.本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7.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预测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本次配售的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配售对象为股权登记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不含公司因吸收合并山东虎山粮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而增加的股东);
    9.本次配股以1999年12月31日总股本213,6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配股比例符合有关规定。宁夏恒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财(国资)发[2000]569号文批准,书面承诺放弃本次配股权;宁夏大元股份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公司、石炭井矿务局、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现已书面承诺全部放弃可配股份;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21,600,000股,主承销商已承诺对配股余额进行包销,故本次配股实际配售总额为21,600,000股;
    10.本公司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11.本公司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本公司没有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况发生;
    13.本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14.本次配股申报材料中不存在虚假陈述;
    15.本次配股的配股价格为每股9.00元,高于1999年12月31日公司的每股净资产1.94元,符合《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16.本公司不存在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17.本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重大关联交易,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
    18.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的配股政策规定的条件,具备配股资格,并愿意为董事会作出的关于2000年增资配股的决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公司上市以来历年分红派息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于1998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后分红派息情况如下:
    1、1998年8月15日公司公布1998年中期报告。1998年中期实现利润19,781,988.32元;98年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1999年3月15日公司公布1998年度报告。1998年度实现利润40,050,318.58元,年末未分配利润22,227,655.06元,不分配股利,亦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1999年8月11日公司公布1999年中期报告。1999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第一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并由1999年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