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8 证券简称:长春一东 公告编号:临 2021-038
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提升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加强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
2021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
相应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条款
为维护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为维护长春一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第一 称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治理结
条 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上市公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司治理准则》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情况,制定本制度。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春一
东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原第二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
条 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
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原第三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条 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新增第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指导意见》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独
六条 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
下特别职权: 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 (一)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先认可权;
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二)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权;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原第十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提议权;
七条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必要时,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的权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利,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司章程》以及本章其他条文赋予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一)到(五)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六)项职权应取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得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集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原第二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十条 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 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之一以上的比例。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以下重大事
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意见: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一)提名、任免董事;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案;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原第二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条 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 保留审计意见;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管理层收购;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
的事项; (十四)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六)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事项;
(十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
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