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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70
转债代码:110089          转债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十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十届十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7、临2023-008)。

  二、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及自身实际经营情况、近期市场环境因素、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计划,经审慎研究,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之配套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等文件一并终止。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承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激励计划的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制度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等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并将结合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继续研究切实有效的长效激励机制,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三、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至目前,本激励计划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政策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由于本次激励计划尚未完成实际授予登记,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激励计划不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登记费用。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受全球经济复苏乏力,化工行业竞争加剧以及下游需求收缩等因素影响,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和目的。本次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终止实施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因公司继续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和目的,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及与之配套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管理办法等文件。本次终止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一致同意终止实施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六、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对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终止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终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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