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通知及材料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 8 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 8 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余瑞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任职期限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6.2406%股权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以不低于人民币 1,897.6503 万元向关联方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转让其持有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6.2406%股权;
(2)同意湖北路桥在上述金额内与建投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以上授权期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2-007)。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
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赞成 4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超过人民币 95,700,000 元与关联方湖北建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红莲湖 EPC 项目智慧灯杆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2)授权限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2-008)。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赞成 4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以合同价不低于人民币 3,404.5897 万元与关联方湖北联投鄂咸投资有限公司签署《武阳至阳新高速公路鄂州段跨接鄂州至咸宁高速公路拼接工程施工框架协议》;;
(2)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 2022-009)。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赞成 4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对湖南信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东”)主营项目已按计划有序开发,目前项目正在开工建设中,后续可逐步实现现金流平衡,具备相应的债务偿付能力,公司按照持股比例进行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1)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按公司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向中信财务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不超过 7,200 万元;
(2)上述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3)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0)。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参股公司湖南信东签署《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向湖南信东提供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525 万元(含),借款期限为五年,自首笔借款资金转入湖南信东指定银行账户之日起算,即 2020 年-2025 年;
(2)借款利率与计息:按年利率 6.5%计算利息,湖南信东有权在借款期限内提前分期还本付息,利息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自出借之日起计息至每笔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
(3)还款:在湖南信东实现销售回款后,在保障开发所余资金的前提下,在借款期限内,湖南信东按其借款额及时无条件一次或分次归还;
(4)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授权额度内,经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后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1)。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 1 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选举余瑞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担保的提案》;
3、审议《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
2022-012)。
赞成 8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董事候选人余瑞华先生简历
余瑞华,男,43 岁,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2021 年 5 月起
任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17 年 1 月,任湖
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部预算经营部副部长;2017 年 7 月 2021 年 9
月,任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财务总监。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余瑞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公司推荐,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余瑞华先生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符合董事任职要求,未发现存在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为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3)同意提名余瑞华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2、关于拟转让湖北联投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6.2406%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股权交易完成后,有助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资源整合、盘活现金流,扩大生产经营,符合公司整体长远发展战略规划。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是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3、关于全资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分散施工风险,通过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
实现互利共赢,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2)本次拟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单价低于总包合同单价,总包合同价格系经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故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醒公司管理层加强管理,确保该施工顺利完成。
4、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进一步开拓湖北市场,增加公司的生产经营业绩,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水平和综合实力,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2)本次拟签署关联交易的合同价款符合市场定价标准,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
(3)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审议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4)提醒公司管理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该项目的质量、进度及工程回款等管理,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
5、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为支持参股公司日常经营发展,本次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湖南信东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东”)向中信财务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用以满足参股公司湖南信东经营履约需要,同时也符合公司利益需求。
(2)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湖南信东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6、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湖南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按照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参股公司湖南信东经营的稳定发展;
(2)本次向湖南信东的借款利息按照 6.5%利率执行,高于公司的平均融资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提醒公司经营层加强对湖南信东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