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 年 11 月修订)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股东大会
第九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十章 董事会及独立董事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第十三章 监事会
第十四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十五章 党委
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十七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八章 保险
第十九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二十章 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二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章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或者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4〕140 号文
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1995 年 4 月 14 日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2017 年 2 月 8 日,公司对原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合并后的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7416029816。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 66 号
邮政编码:201202
电 话:(021)62686268
图文传真:(021)62686116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
称“《必备条款》”)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
司章程。
第七条 原公司章程已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
登记手续,并自该日起生效。
本公司章程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后生
效,原公司章程由本公司章程替代。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修改公司章程所引起的法
定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第八条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
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另一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
律顾问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前述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
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在遵守中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公司拥有融资或借款权,包括
(但不限于)发行公司债券、抵押或者质押公司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财产
以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各级党
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发挥作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
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为公众提供安全、正点、舒适、便捷的空中服务和其
他配套服务;提高经济效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地区航空客、货、邮、行李
运输业务及延伸服务;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设备制造与维修;
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
服务;电子商务(不涉及第三方平台等增值电信业务);空中超市(涉及
许可证配额及专项许可的商品除外);商品的批发、零售。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机构批准,调整公司的经营范围或投资方向、方法等。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前款所称人民
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
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九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
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
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公司缴付股款
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内资股,简称为 A 股。公司发行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简称为 H 股。H 股指经批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
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H
股亦可以美国存托证券形式在美国境内的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874,440,078 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6,379,509,203 股,其中 A 股共 13,697,662,3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2.57%;H 股共 5,176,777,7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3%。
第二十三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公司董
事会可以作出发行的实施安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
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
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874,440,078 元。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
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并不附带任
何留置权。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第二十八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其注册资本。
第二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
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报国家有关主管机
构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司可以解除或改
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任何权利。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和取
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法购回股份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注销该部
份股份,并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