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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1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1-10-30

600115: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 年 4 月 26 日董事会 2007 年第 3 次例会审议通过

          2010 年 4 月 19 日董事会 2010 年第 2 次例会审议修订

          2020 年 8 月 28 日董事会 2020 年第 4 次例会审议修订

          2021 年 10 月 29 日董事会 2021 年第 5 次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披露。

  第九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执行。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可以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重大交易公告;

  (三)关联交易公告;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告;

  (六)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

  (七)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公告;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公告;

  (九)回购股份公告;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公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应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四)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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