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严格审查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的《关于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对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基于独立董事自身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及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的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新增与睦特殊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睦龙(香港)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22万元。该等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该等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要求,关联董事在对该项议案表决时予以了回避。
(三)认同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的定价机制是公允的,该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新增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