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4—037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已提起再审申请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 涉案金额:一审原告索赔金额30,658,020.83元;一审判决金额25,000,00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本金、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542.05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2023年度损益,具体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10月26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临2023—057),披露了公司与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点公司”)就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关诉讼及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情况。
就上述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的情况,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24年4月2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4)闵民申1685号《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再审申请人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3)闽01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并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负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1)爱特点公司无权依据《股权转让协议》4.3条或7.3.3条要求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公司已将国华公司移交爱特点公司,爱特点公司已完全掌控国华公司及其支付业务许可证;(3)爱特点公司未提供出资人变更所需资料,甚至所有人员失联,最终导致未完成出资人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爱特点公司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4)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永久的履行障碍;(5)本案不符合《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的适用条件,《股权转让协议》不应终止,且爱特点公司基于合同终止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6)爱特点公司主张终止《股权转让协议》也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其要求终止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7)爱特点公司诉请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主张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本金、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542.05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2023年度损益,具体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再审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