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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08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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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天成,
A 股证券代码:600112;

    王国生,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2016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16 年 10 月 18 日,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与新华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金控)签订协议,将持有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100%股权以 7,000 万元转让给新华金控。2023
年 4 月 15 日、6 月 20 日、7 月 7 日,公司先后披露诉讼事项及
进展、补充公告称,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特点)起诉请求解除其与公司就国华汇银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诉求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2,500 万元。根据公司公告,2016 年11 月 24 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国华汇银股权变更登记至新华金控名下,公司已累计收到新华金控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2,500 万元;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收到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
院传票后,经网络查询以及自查中发现,国华汇银股权于 2017年 5 月 18 日又变更登记至公司;根据福建爱特点提供的诉讼资料,公司与福建爱特点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国华汇银 100%股权转让给福建爱特点、股权转让款 2,500 万
元,福建爱特点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将股权转让款 2,500 万元汇
入指定收款账户。

    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披露诉讼相关事项的问询函回复公
告显示,因新华金控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在新华金控相关人员
已处于失联的情况下,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将国华汇银的股权变
更登记回公司名下;2017 年 6 月 14 日,公司与福建爱特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账务处理方面应终止确认其长期股权投资、相应调减当年投资收益 7,500 万元;上述股权的转回及再次出售事项的决策人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国华汇银董事长)王国生。
    对于上述股权变更登记回公司名下及再次出售的相关情况,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再次出售可能产生的损益占公司 2016 年归母净利润的 75.8%,已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出售国华汇银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后又转回至公司名下,属于出售事项的后续重大进展,相关进展及公司二次出售股权的情况对公司影响重大,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股权转让涉及诉讼后才予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 条、
第 9.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国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相关事项的决策主体,未勤勉尽责,对任
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国生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国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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