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3—057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索赔金额30,658,020.83元;一审判决金额25,000,000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本金、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542.05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5日、2023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0),披露了公司与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有关诉讼及一审判决情况。2023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二审(2023)闽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解除原、被告间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被告向原告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00万元;
(3)被告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人民币25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7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1日为人民币5,658,020.83元);
(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开展支付业务,于2017年6月14日与被告签订《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将股权转让款2500万元款汇入被告指定收款账户。
之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北京国华公司的股权质押工商登记,未办理《支付业务许可证》出资人变更手续,亦未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2018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北京国华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续展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北京国华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已失效,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被告间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予以解除,被告应承担返还股权转让款等责任。
为此,原告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4、一审判决情况
2023年6月13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2023)闽010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原告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
(2)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爱特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25,000,000元及利息 (该利息以25,0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3年4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公司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并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2023)闽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已经对该案件本金、相关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542.05万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