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3—05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34,969,195.8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为原控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公司已向银河集团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以公司下属子公司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开关”)为主体申报的3,496.92万元债权,管理人认为公司在“破易云”平台提交的部分债权申报材料未盖章或印章模糊、无法辨认,其余证据无法认定该笔担保债务与银河集团有直接关联,公司除了在“破易云”平台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外,又在规定时间内将债权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带至管理人指定现场进行申报,但管理人仅按公司在“破易云”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债权审核,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破易云”平台及现场申报均为银河集团管理人指定申报渠道,公司就上述债权不予确认的情况存有异议,并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3)桂01民初8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相关诉讼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破产管理人:北京中银南宁律师事务所
2、原告的诉求
(1)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34,969,195.81元(含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案件概述:银河开关原系被告二级子公司,2017年被告因急需流动资金,指令成都考斯特车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时系被告二级子公司,被告股东姚国平任该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现被告已退出)与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挂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级子公司,2017年时被告股东姚国平系该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分别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借款1,450万元,共计2,900万元。借款的同时被告指令银河开关为该两笔贷款作存单质押担保,银河开关按指令为该两笔贷款与华夏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两笔贷款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无力偿还,成都考斯特车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银河汽车集团挂车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还款,华夏银行遂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11月18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该两笔贷款的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案于2019年12月13日扣划了原告质押的存单金额共计30,830,000.00元,后退还711,187.89元,原告共计因该两笔贷款执行案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30,118,812.11元。
综上所述,原告因受被告指令为被告下属企业提供了担保并承担了两笔贷款的代偿担保责任,原告以担保代偿款项冲抵了被告应承担的偿还责任,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偿还为其指令所承担的担保代偿并冲抵被告债务的还款责任。现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但是管理人未依法确认原告申报的债权,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