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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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天成,
A 股证券代码:600112;
高 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
理;
黄巨芳,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30 日,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根据收入确认政策对跨期收入及对应成本进行调整,并重新复核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跨期的市场费用、未到期已背书或贴现的票据终止确认以及未付款防水工程费等事项,对 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相应调增应收票据 13,495,979.35元,调减存货 5,275,239.06 元,调减销售费用 6,998,457.86 元,以及资产减值损失、合同负债、应收款项融资、信用减值损失等三十余项会计科目,2020 年年度报告中多项报表项目存在差错。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2020 年年度报告中,调增营业收入
135.89 万元,调增营业成本 160.71 万元,调减总资产 1,722.42万元,调减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341.57 万元,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55.58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金额的0.97%、1.28%、1.38%、50.11%、1.79%。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黄巨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异议回复:一是净资产更正比例较高系因未区分调整期间,将多期调整数额合并计算为2020年年度调整数据,实际对2020年度净资产影响较小。二是已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调整财务数据情形且未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高健、黄巨芳还提出,会计差错为原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以及公司诉讼事项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
针对上述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定期报告是公司经营情况的集中体现,是投资者获知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渠道。上市公司对于应收票据、存货、期间费用、应收应付款项等会计科目的计量、列示,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等规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准确、充分、谨慎判断相关金额的确认,保证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公司公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涉及三十余项会计科目,前期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明确。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对2020 年度实际影响小、更正符合规定、未造成负面影响等异议
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
第二,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是编制、审议、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财务相关事项保持高度关注,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责任人任期内签字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未对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充分关注,导致 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存在差错。公司财务数据调整并非全因资金占用及诉讼事项所致,其提出的会计差错发生于任期前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存在主观故意等不能减免违规责任的承担。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健、时任财务总监黄巨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