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3—009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一审已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涉案金额:公司作为原告12,000,000元,公司作为被告2,311,480.43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序 我司主体 诉讼地位 对方主体 案由 标的额(元) 审理阶段
号
1 江苏银河电 被告 珠海市鑫洋化工 买卖合同 1,256,978.03 未开庭
气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纠纷
江苏银河电 被告 北京浩华星电气 买卖合同 12,000 一 审已 判
2 气有限公司 设备技术开发有 纠纷 决,执行中
限公司
贵州长征天 原告 南京天之路国际 破产债权 12,000,000
3 成控股股份 经贸有限公司 确认纠纷 未开庭
有限公司
北海银河开 被告 安瑞普电气有限 买卖合同 380,120.42 一 审已 判
4 关设备有限 公司 纠纷 决,执行中
公司
贵州长征天 被告 卞仁玉等五名中 证券虚假 662,381.98
5 成控股股份 小投资者 陈述纠纷 未开庭
有限公司
(一)珠海市鑫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粤0402民初2051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珠海市鑫洋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向被告供应高纯氨气、六氟化硫、混合气体钢瓶等货物,自2018年7月原告送货开始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拖欠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也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律师费共计1,256,978.03元。
进展情况:该案将于2023年3月31日开庭。
(二)北京浩华星电气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苏1003民初7932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北京浩华星电气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银河电气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7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合同号为HHXCO779BHYH1710145Y的合同,合同金额22,400元,被告已支付10,400元,仍欠12,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扬州市高新区第一法庭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12,000元,诉讼费、处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截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三)南京天之路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苏0104民初131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天之路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2017年度,原告与被告开展大宗铜材贸易并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支付采购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往来款项12,000,000.00元,其迟延履约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为追回剩余采购款,原告
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但被告至今未返还。
现被告已破产,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诉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债权1,2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将于2023年3月13日开庭。
(四)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桂0502民初4797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北海银河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全部货物,被告收货后,仅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对剩余货款376,430.42元一直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确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405,360.3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进展情况:该案法院已 于 2022年 1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76,430.4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由被告承担。
截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
(五)卞仁玉等五名中小投资者与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3)黔01民初30-34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卞仁玉等五名中小投资者
被告一: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潘琦
2、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概述:原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拥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共计
662,381.98元,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进展情况:该案将于2023年5月9日开庭。
二、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