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2—135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裁定驳回起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260,249,520.6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相关裁定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经公司内部核查,未发现涉及上述案件的相关协议等相关文件,未收到上述案件涉及的借款亦未向原告偿还过欠款,未收到原告的任何催款相关的通知,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显示,公司非《借款协议》载明的借款人,亦非借款协议的保证人,仅在《借款协议》中印有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经公司内部核查,未能查询到相关印章使用登记记录,故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87),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与徐文彪的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7民初1号、2号),现将案件相关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件一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徐文彪
被告一:姚国平
被告二:潘琦
被告三:潘勇
被告四: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一至被告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及利息40,038,687.09元,两项暂计100,019,242.85元。
(2)判令被告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至被告五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签署《借款协议》,经原告与被告协商变更,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9千万元。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4,24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980,555.76元。但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始终拒不偿还。
4、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连云港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7民初1号)显示,经法院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嫌集资诈骗或虚假诉讼经济犯罪,应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连云港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案件二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徐文彪
被告:姚国平、潘琦、潘勇、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及利息66,230,277.78元,两项暂计160,230,277.8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亿元,双方于2017年12月14日签署《借款协议》,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1,470万元,折抵利息及本金之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400万元。但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始终拒不偿还。
4、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连云港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苏07民初2号)显示,经法院审查认为,因该案涉嫌集资诈骗或虚假诉讼经济犯罪,应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连云港市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相关裁定尚未生效,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