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 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1—082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50起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50起一审案件原告索赔金额4,918,486.94,判决赔偿金额
4,220,939.9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将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
计负债,并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成控股”)于近日收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50份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法院文书显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0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50名中小投资者就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上述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50名中小投资者
被告: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4,918,486.94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8年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73)。
(二)法院判决情况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相关法院文书,法院认为:被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1月26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7年4月24日,基准日为2017年7月6日;原告投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次诉讼总体判决情况如下:
(1)由公司承担50名中小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
(2)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共计4,220,939.99元(含印花税、佣金);
(3)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二、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规定将上述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并保留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