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
数量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43
人调整为 13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197.23 万股调整为 3,014.38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300 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总数由 3,497.23 万股调整为 3,314.38 万股,减少 182.85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均符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首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业务人员和事业部(子公司)高管人员。
2、首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岀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首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6、首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
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8、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 13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14.3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1
元/股。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