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教技发〖1997〗4 号文同意,
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78 号文批
准,由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等作为发起人,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永久性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司
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TSINGHUA TONGFANG CO., LTD;
公司法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 1 号清华同方科技
大厦 A 座 30 层。
公司法定地址的邮政编码:10008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350,297,713 元。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同
方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
国共产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促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宗旨及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宗旨: 充分利用中核集团和清华大学的双支撑优势,坚
持绿色发展理念,着重在国家重点发展的新技术产业领
域不断开发、转化科技成果,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高新
技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
公司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北京 1 直辖市以
及长春、南昌 2 城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
出版、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内容;从事互联网
文化活动;对外派遣实施与出口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境
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商用密码
产品销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智
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
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
办公设备、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设备的生产;水景
喷泉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及周边设备的生产、销售、技术
服务和维修;社会公共安全设备、交通工程设备、建筑
智能化及市政工程机电设备、电力工程机电设备、节能;
人工环境控制设备、通信电子产品、微电子集成电路、
办公设备的销售及工程安装;仪器仪表、光机电一体化
设备的开发、销售;消防产品的销售;高科技项目的咨
询、高新技术的转让与服务;物业管理;进出口业务;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
明、电子工程专业承包;室内空气净化工程;计算机系
统集成;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不含消防子系统)专项工
程设计;水景喷泉设计、安装、调试;安防工程(设计、
施工);有线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广告发布与代理;
船只租赁;工程勘察设计;照明器具设计、销售;基础
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家
用电器、软件及辅助设备、广播电视及通讯设备、电子
产品销售。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方式:开办技工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各
类产品,重点发展数字信息、民用核技术、节能环保等
科技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及其各类产品。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方针: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
业。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
扩大经营范围,可在国内外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分
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于1997年6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997)316
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00
万股,于 1997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1999 年 5 月 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
(1999)23 号文批准,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该公司股东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
15,172,328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070 万股,
其中发起人持有 6,87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6%; 社会公众持有 4,200 万股(其中公司内部职
工认购的股份占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 10%),占公司
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37.94%。
公司于 1998 年 1 月 15 日以 10:5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16,605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305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6%。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以 10:3 比例实施增资配股,配股后
股份总数增至 18,98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0,79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5%。
公司于 1999 年 6 月定向发行普通股 15,172,328 股,公
司股份总数增至 204,972,328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13,504,4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8%。
公司于 1999 年 9 月 13 日以 10:3 比例派送红股
54,366,696 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259,339,02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43,610,19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8%。
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2 日以 10:4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363,074,63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201,054,2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8%。
公司于 2000 年 12 月 27 日增发 2000 万股,增发后公司
总股本 383,074,634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201,054,2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8%。
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15 日以 10:5 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使股份总数增至 574,611,951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301,581,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38%。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上证登股[2001 查]0060号股本结构证明,由于送配股尾数四舍五入进位的原
因,公司 2001 年 6 月 28 日股本总数依送配股比例计算
为 574,611,951 股,实际登记数为 574,612,295 股,其中已流通股仍占 43.09%。
公司于 2006 年 2 月 10 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
为:发起人股东为使其所持公司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
一致同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103,751,603 股,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获得 3.8 股。在该对价执行完成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共持有 197,830,159 股,占公司总股本 574,612,295 的 34.43%,其各自持股情况为:(1)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 189,986,980 股;
(2) 泰豪集团有限公司,持 3,921,588 股;
(3) 北京沃斯太酒店设备安装公司,持 1,307,197 股;(4)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 1,307,197 股;(5) 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持 1,307,197 股。公司于 2007 年 8 月实施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共向 10 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发行股票54,000,000 股,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628,612,295 股。
公司于 2008 年 5 月实施了以 2007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为基数每 10 股配售 2 股的方案,配售完成后,股本总数增至 751,515,811 股。
公司于 2008 年 8 月实施了以 2008 年 5 月 30 日总股本
为基数,每 10 股转增 3 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股份总数增至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