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087 股票简称:长航油运
债券代码:122998 债券简称:04 长航债
编号:临2011-002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为落实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
司油运业务整合方案,解决公司与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外运航运”)之间的同业竞争,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长航油运(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拟以“光船租购”的方式收购中
外运航运所属的1 艘VLCC 油轮“GRAND SEA”。 租期为5 年,年租金
941.7 万美元,5 年后香港公司以8,000 万美元购入该轮。
本次交易回避事项:本次资产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时,五位关联董事(刘锡汉、朱宁、
李万锦、王涛、徐瑞新)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交易完成后对公司的影响:收购该轮不仅可以有效落实集团油运
业务整合方案并解决同业竞争问题,而且符合集团油运业务的整体战
略,进一步扩大我公司“国油国运”的运力规模并优化船队结构,更
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此次采取“光船租购”的收购方式,可以减
轻我公司短期的资金支付压力。该船的目标市场为我国进口原油运输
业务,并将用于开拓中东以西航线的原油运输市场。预计在船舶使用
期内平均每年可实现净利润约420 万美元,内部收益率11.10%,投
资回收期为11.89 年。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我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公司拟以“光船租购”的方式收购中外运2
航运所属的1 艘VLCC 油轮“GRAND SEA”。 租期为5 年,年租金941.7
万美元,5 年后香港公司以8,000 万美元购入该轮。
我公司与中外运航运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所以
香港公司与中外运属于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10 年12 月3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
本项交易进行了审议,并以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通过了此项议案。五位董事(刘锡汉、朱宁、李万锦、王涛、徐瑞
新)系与本次资产收购事宜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没有参与此项议案表
决。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
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
构成《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外运长航集团下
属子公司
公司住所: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1楼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沪湘
注册资本:50亿港元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干散货船期租、集装箱船期租、原油航运服
务、船舶技术管理及其他海运相关业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10,639万美元
最近一个会计期末的净资产:203,373万美元
中外运航运股东结构图:3
公司与中外运航运的关联交易已达到3000 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
上。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资产名称:VLCC油轮“GRAND SEA”
2、资产类别:固定资产
3、资产权属情况:在上述资产上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
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也没有涉及该项资产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
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GRAND SEA”概况
注册港 PANAMA
交付时间 2008 年3 月28 日
垂线间长(LPP) 324 米
型宽(BMLD) 60 米
型深(DMLD) 28.8 米
载重量(吨) 310444 吨
货舱仓容 354689 立方
总吨 160218 吨
主机功率 MCO:27160KW*76.0rpm
主机功率 NOR:23090KW*72.0rpm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8.06%
100%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中外运航运控股有限公司
中外运航运有限公司4
收购该轮不仅可以有效落实集团油运业务整合方案并解决同业
竞争问题,而且符合集团油运业务的整体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公司“国
油国运”的运力规模并优化船队结构,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此
次采取“光船租购”的收购方式,可以有效减轻我公司短期的资金支
付压力。该船的目标市场为我国进口原油运输业务,并将用于开拓中
东以西航线的原油运输市场。预计在船舶使用期内平均每年可实现净
利润约420 万美元,内部收益率11.10%,投资回收期为11.89 年。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该议案事前经独立董事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认为:以
“光船租购”方式收购该VLCC 油轮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而且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进一步扩大“国油国运”的运力规模
并优化船队结构,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租金及收购
价格公允,此项关联交易公平、合理。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长航油运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