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083 沪市 *ST博信


首页 公告 600083:*ST博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083:*ST博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9-29

600083:*ST博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9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1年9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刊登《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发出之后,因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设备)(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46号)、《关于对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千平机械股权)(草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47号)。由于问询函涉及内容较多,公司需要组织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披露,故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延期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决定将原定于2021年9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9月28日召开,其余事项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4:0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朱家湾街8号姑苏软件园B3栋16层大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610,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610%。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598,400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5.0427%。

  以上两部分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8,208,594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34.00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3.《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7.《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1.《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2.《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千平机械股权);

  17.《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设备);
  18.《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设备);

  19.《关于<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设备);

  2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设备);

  2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设备);

  22.《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设备);

  23.《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设备);

  24.《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设备);

  25.《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设备);

  26.《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设备);

  27.《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的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设备);

  28.《关于公司签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交易协议的议案》(设备);
  29.《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设备);


  30.《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设备);

  31.《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设备);
  3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事宜的议案》(设备)。

  上述议案1至议案32均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并采用特别决议,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没有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