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1-038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及资产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恢复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94,975,416 元(暂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 2021 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近日,经公司自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公司持有的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46)。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借款 8,880 万元及利息
(以 8,8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起止);2、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3、本案仲裁费 604,8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 1 请人迳
2 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 2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20-092)。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
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粤 01 执 4932 号],具体内容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4,813,203.00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62,213.00 元(暂计)。2、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4,975,416 元的财产。3、如实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期以及收到
《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3)。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书》[(2020)粤 01 执 4932 号]。执行过程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案审理,因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处置结果,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执 4932 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
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9)。
公司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案件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广州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仲裁裁决。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1 民特 1440 号],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0-101)。
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民特 1440 号]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申请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1-010)。
二、本次案件恢复执行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
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具体内容如下:1、因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责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 94,813,203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62,213 元(暂计)。2、如实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公司资产冻结情况
截至 2021 年 4 月 22 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设立于华夏
银行苏州平江支行(账号:1245100000464576、账户类型:一般户、冻结金额:71,225.40 元)、光大银行苏州姑苏支行(账号:37170188000101889、账户类型:一般户、冻结金额:10,234.68 元)的银行账户;同时,冻结公司持有的博仕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博信智联(苏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新盾保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博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近日,经公司自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21)粤 01 执恢 134 号《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公司持有的苏州博铭科技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
计入公司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 2021 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暂未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持续开展。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事项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3.9.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事项“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本次部分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是由于公司涉及仲裁事项被强制执行,公司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法院沟通协调,争取早日解除公司银行账户及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状态,尽量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