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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博信:*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06

*ST博信:*ST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4-064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暨诉讼进
                      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与仲裁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平机械”)为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涉案金额:12,822,000 元(租金损失 12,000,000 元、垫付费用 612,0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立案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与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鸿源”)、毛金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千平机械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 民终 3935 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西
湖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立案执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千平机械因与湖南鸿源、毛金海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并于2023年7月26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浙 0106 民初 5583 号]。千平机械就此建筑设备租赁合
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
和被告一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一向原告立即支付自 2022 年 2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6 日的租金
21,511,111.38 元、违约金 1,924,000 元(违约金暂算至 2023 年 2 月 6 日),
2023 年 2 月 7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五的标准继续计算;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垫付的堆场赔偿款 612,000 元,并支
付暂算至 2023 年 2 月 6 日的利息损失 6,426 元,2023 年 2 月 7 日起至款项付清
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200,000 元、保函保险费 10,000 元;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 2、3、4 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3 年 7 月 28 日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江
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27)。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浙 0106 民初 5583 号],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1.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归还吊车期间的租金损失12,000,000 元;2.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费用 612,000 元;3.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律师
费 2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0,000 元;4.上述三项合计 12,822,000 元,湖
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5.毛金海对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金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2,218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合计 167,218 元,由江西千
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63,486 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毛金海负担103,732 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3 年 12 月 20 日披露的《博信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
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3-032)。


  上诉人湖南鸿源为与被上诉人千平机械、一审被告毛金海、一审第三人满都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 0106 民初 5583 号民事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8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司于 2024 年 7 月收
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 01 民终 3935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98,732 元,由湖南鸿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ST 博信关于控股子公司江
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暨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4-062)。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执行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西千平机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毛金海

    (二)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浙 0106 民初 5583 号民事
判决书:1.责令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损失 12,000,000 元、垫付费用
612,000 元、律师费 2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10,000 元;2.责令两被申请
人支付自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清之日至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金。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千平机械与被执行人湖南鸿源、毛金海、第三人满都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于 2023 年 12 月作出(2023)浙0106 民初 5583 号民事判决。后湖南鸿源不服上诉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经其审理,于 2024 年 7 月作出(2024)浙 01 民终 3935 号民事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特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执行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
浙 0106 执 3059 号],就千平机械申请执行湖南鸿源等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法院已于 2024 年 8 月 1 日立案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立案执行,由于本次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浙 0106 执 3059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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