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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3 沪市 *ST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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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3:*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1

600083:*ST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83          证券简称:*ST 博信      公告编号:2021-010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裁定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94,975,416 元(暂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
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 2020 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及将被执行的财产明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年 6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0-046)。公司收到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借款 8,880 万元及利息
(以 8,880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 月 9 日起按照年利率 6%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起止);2、被申请人偿付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 100 万元;3、本案仲裁费 604,83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 1 请人迳
2 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在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20-092)。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6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
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粤 01 执 4932 号],具体内容如下:1、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94,813,203.00 元(暂计);交纳执行费 162,213.00 元(暂计)。2、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4,975,416 元的财产。3、如实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当期以及收到
《报告财产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3)。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
书》[(2020)粤 01 执 4932 号]。执行过程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另案审理,因本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处置结果,裁定如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1 执 4932 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
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099)。

  公司因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案件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广州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 3286 号仲裁裁决。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收到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粤 01 民特 1440 号],广东
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ST 博信关于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2020-101)。


    二、本次案件裁定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 民特 1440 号]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 400 元,由申请人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18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将借款本金 88,800,000 元计入公司
负债,本案件涉及的利息费用、律师费用等支出将对公司 2020 年度及以后期间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为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厦门市恒创瀚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及将被执行的财产明细。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 01 民特 1440
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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