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8 证券简称:*ST澄星 公告编号:临2022-069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2021年5月6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因公司2020年度被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受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到期未能解决的影响,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其次,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且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同时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若公司2021年年报触及退市相关指标任意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021年11月9日,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1月7日,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后公司经与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了商业谈判,并制作了和解协议草案,于2022年3月11日向法院提交了该和解协议草案,同日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表示其对公司的和解申请无异议,法院受理对公司和解视为其同意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了无锡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2021)苏02破申11号】,裁定受理公司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撤回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公司进入和解程序将存在因和解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1年12月7日,公司、澄星集团同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澄星集团立案。截止目前,公司、澄星集团正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立案的相关工作。
●2022年2月8日,江阴市地区总部经济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园”)向江阴法院申请对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进行重整。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澄星集团的告知函,称上述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澄星集团管理人,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公司与澄星集团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澄星集团进入重整程序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澄星集团后续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相关方仍占用公司资金本息合计2,238,764,309.38元(未经审计),公司因此享有对澄星集团的应收款债权为2,238,764,309.38元;2022年3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281民初1630号】(详见公告:临2022-060),根据该判决书内容,自2021年12月31日起,公司不再享有对澄星集团的上述应收款债权,公司享有对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资产”)的应收款债权为2,238,764,309.38元。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对江苏资产的上述应收款。
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威磷电”)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以下简称“曲商行”)签订编号为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协议约定曲商行对宣威磷电提供短期贷款额度123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100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额度5000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从2020年9月24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同日,澄星集团、澄星股份、李兴分别与曲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曲商行与宣威磷电所签订的2020年宣流授字003号《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曲商行与宣威磷电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发放贷款本金12300万元。因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曲商行将宣威磷电及担保方起诉至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曲靖中院”),请求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判令宣威磷电及担保方
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详见公告:临2021-106)
二、最新进展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收到了曲靖中院关于公司与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 03 民初 180 号】,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宣威磷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曲商行偿还贷款本金
12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1230124.39元、罚息586725.3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宣威磷电于本判决生效日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曲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23000 元;
三、由被告李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6849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260 元由被告宣威磷电、李兴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公司已计提全部预计负债,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
准。截止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及子公司共有 32 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
为 10,415,190.80 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