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提示性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配股方案已经原江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赣证办(1999)37号"文初审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公司字(1999)93号"文批准,《配股说明书》刊登在1999年9月22日的《上海证券报》上。现将本次配股方案提示如下:
因上海证券交易所10月1日----10月7日休市,本次《配股说明书》上原刊登的股权登记日、除权基准日以及配股缴款起止日期有所变动,敬请各位股东注意。
一、配股比例和配股数量:
本次配股以现有总股本9452万股为基数,按10:3的比例和全体股东配售。其中:国有法人股股东已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其可配股份的10%,即171.36万股。其余部分予以放弃;社会公众股股东可配1122万股,故本次实际配售股份总数为1293.36万股。
二、配股价格:每股人民币8元;
三、股权登记日:1999年10月12日;
四、除权基准日:1999年10月13日;
五、配股缴款起止日期:10月13日----10月26日(期内券商营业日),逾期不缴款者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
六、缴款地点:
1、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按指定方式到工春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国有法人股股东在认购时间内按指定方式到主承销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七、缴款办法:
1、国有法人股股东凭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原始收据,按其承诺的10:03的比例认购本次配股,办理缴款手续;
2、社会公众股股东在认购本次配股时,在缴款期内凭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在其指定交易的券商处办理缴款手续,配股数量限额为股权登记日持有股数乘数以配股比例(10:3)后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
八、获配股票的交易:
本次获配股票可流通部分的上市日期将于本次配股结束并刊登股份变动公告后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情况,请查阅1999年9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说明书》。
特此公告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