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说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向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王必昌、鲁汉明、沈雅娟、佟春涛、林仁楼、姚贤萍、张宏芬、方航、谢冬明、胡良快、谢贤虎、伊新华等 14 名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皕盛”)股东购买其持有的皖维皕盛 100%股权,并向皖维集团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一、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均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并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初步方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要求的文件。
4、公司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5、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6、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股份认购协议》,就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标的资产、定价原则及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7、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八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8、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所履行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就本次交易事项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和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行阶段所需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之盖章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