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3 股票简称:皖维高新 编号:临2010-027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振华实业出让资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粘合剂分厂主要从事聚醋酸乙烯乳液等中低档白乳胶系
列产品的生产,该系统生产规模小,产品盈利能力弱,为适应市场竞
争的需要,2009 年4 月16 日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定将粘合剂
分厂租赁给巢湖皖维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实业)经营,
租赁期自2009 年4 月1 日至2012 年3 月31 日,年收取租赁费100
万元。
根据公司“立足主业,发挥聚乙烯醇、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产
品的规模、品种和技术优势,延伸产业链和拓宽产业面”的发展战略,
为理顺产权关系,减少关联交易,剥离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的辅业,
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经与振华实业协商,董事会决定将粘合剂分
厂全部资产出让给振华实业,公司将不再经营聚醋酸乙烯乳液等中低
档白乳胶系列产品,集中力量做大做强聚乙烯醇、高强高模聚乙烯醇
纤维和可再分散性胶粉等高附加值产业,提高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资产出让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0]第0173 号《评估报告》,截止2010 年5 月31 日,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评估值为345.47
万元。
本公司与振华实业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转让以粘
合剂分厂全部资产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以现金方式支付,即资产转
让的价款为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345.47 万元),在协议
生效后60 个工作日内由振华实业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
款。本次转让后,粘合剂分厂的全部资产的权益归振华实业拥有。
本次协议出让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事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
条第2 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本项议案的交易对方——巢湖皖维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
均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的子公司,本项
资产出让事项属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 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五届三次董事
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福胜(皖维集团董事长)、季学
勇(皖维集团董事)、高申宝(皖维集团副总经理)、张正和(皖维集
团副总经理)在表决此项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其他5 位非关联董事进
行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资产出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
出让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是公司基于剥离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的辅
业,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的考虑,有利于本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和
现有的市场优势,大力发展聚乙烯醇和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等高附加值产业,提高本公司核心竞争力;出让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
据,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权
益受让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8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