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1年10月30日,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72120520股,占总股本11100万股的64.9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大会对各项议案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001年9月29日公告)。
7212052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增资配股价格的议案》:
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01年度增资配股预案》。根据近期证券市场的变化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展,对本次配股价格进行调整。配股价格由原每股13-17元调整为10-16元。
7212052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证券从业律师王云杰和刘潇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30日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声明
经1998年2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提名庞钦璧先生、李慧民先生、陈宇杰先生、凌锋女士、杨若寒先生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且已经在1998年3月23日召开的1997年度股东大会上选举当选,并经2000年4月13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提名,2000年5月15日召开的1999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上述五位独立董事在第二届董事会成员选举中连选连任。
经认真审查,本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条件。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材料补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将上述独立董事的声明予以公告。
附件一、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庞钦璧先生的声明
附件二、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慧民先生的声明
附件三、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宇杰先生的声明
附件四、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凌锋女士的声明
附件五、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若寒先生的声明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10月30日
附件一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庞钦璧先生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一、本人同意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已在公司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五、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庞钦璧
此项声明于2001年10月30日在北京作出
附件二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慧民先生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一、本人同意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已在公司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五、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李慧民
此项声明于2001年10月30日在北京作出
附件三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凌锋女士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一、本人同意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已在公司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五、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凌锋
此项声明于2001年10月30日在北京作出
附件四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杨若寒先生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一、本人同意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已在公司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五、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杨若寒
此项声明于2001年10月30日在北京作出
附件五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宇杰先生的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声明如下:
一、本人同意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人具备应有的独立性,不存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三、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均已在公司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忠实履行对公司和全体股东的诚信、勤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人确保在履行职责时能够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五、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将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本人作为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愿意接受公司股东、证券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愿为本人履行职责时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人确信上述声明是真实的、完整的、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遗漏或误导成份,本人愿为本声明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声明人:陈宇杰
此项声明于2001年10月30日在上海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