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 年 11 月 10 日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收购方)
与
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
(作为出售方)
之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本《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下述各方于2022年11月10日在中国浙江省东阳市签署:
(1)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办事处振兴路 1 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蒋旭峰
(2) 王娟娟
身份证号码:330802198205084420
(3) 许根华
身份证号码:330725198201025115
(4) 张玉贺
身份证号码:140102197205242056
(5) 卢军红
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02290314
鉴于:
1、 东望时代与王娟娟等有关方已经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签署《关于浙江正蓝
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收购框架协议》”),并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签署《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对出售方向收购方出售标的股份及业绩承诺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
2、 现因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拟向上市公司出售剩余标的公司股份,并于本协议签署同日与上市公司签订《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少数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剩余股份收购协议》”)。基于《剩余股份收购
协议》项下交易,东望时代与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拟签署本补充协议对《收购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中涉及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的相关义务进行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1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说明,在本补充协议(包括鉴于条款)中所使用的专有词语应具有《收购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一)》所定义的含义。
1.2 本补充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并非为本补充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予以限制,不应影响本补充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 《收购框架协议》之修改
2.1 各方一致同意,将《收购框架协议》第 9.5 条涉及王娟娟、许根华、张玉
贺及卢军红的相关义务调整和修订如下:
“9.5 业绩补偿履约担保
王娟娟、许根华、张玉贺及卢军红特此承诺,在本补充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以价值不少于其根据《收购框架协议》应收到的标的公司股份收购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的【40】%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于上市公司指定方(非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业绩承诺方的业绩补偿之履行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与业绩补偿之履行时间一致。
许根华承诺就本条下王娟娟、张玉贺及卢军红履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其他
3.1 各方同意,本补充协议应自《剩余股份收购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剩余股份收购协议》项下交易,则本补充协议应自始无效。
3.2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收购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收购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3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如本补充协议与《收购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存在任何冲突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3.4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除本补充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收购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一)》的其余部分应继续有效。
3.5 本补充协议壹式【壹拾】份,出售方各执壹份,收购方执贰份,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准和/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 字: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仅为《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王娟娟
签 字:_____________
许根华
签 字:_____________
[本页无正文,仅为《关于浙江正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之签署页]
张玉贺
签 字:_____________
卢军红
签 字: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