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39 证券简称:四川路桥 公告编号:2020-048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经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8 年 6 月 27 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四川路桥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批复》(川国资产权【2018】16 号)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
2018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方案及相关议案。
以上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1 日、2018 年 6 月 28 日、2018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2018 年 9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
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81416),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次发行的申请予以受理。
2018 年 11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
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416 号),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并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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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时任公司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其他项目的审
计业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81416 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次发行的申请中止审查。
在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
申请恢复审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以上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9 月 22 日、2018 年 11 月 3 日、2018 年
11 月 29 日、2019 年 7 月 3 日、2019 年 8 月 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鉴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届
满,经 2019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2020 年 3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 4 月 9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对本次
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予以两次延长。
以上事宜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2019 年 6 月 29 日、2020 年 3
月 19 日、2020 年 4 月 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的相关公告。
二、终止本次发行的原因
自申请本次发行以来,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有序推进相关工作,鉴于公司目前资本运作计划调整和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发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
三、终止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文件,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已由公司董事会取得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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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终止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终止本次发行是基于公司目前资本运作计划调整和资本市场环境变化,经审慎研究做出的决定。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终止本次发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关于终止本次发行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终止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四川路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四川路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