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的关键举措,有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上述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张松声 黄伟德
李润生 赵劲松
王祖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