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 2022-2024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
并申请协议上限金额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同附属公司,合称为“本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二〇二一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 2022-2024 年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并申请协议上限金额的议案》,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规则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订立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有利于实现各方的资源共享及优势互补;
3、本次关联交易中,《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以每年 1 元的
价格使用商标,其他关联交易是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按不逊于独立第三方商业条款订立的,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是公开、公平和合理的。
(此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专项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松声 黄伟德
李润生 赵劲松
王祖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