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2 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为本次分拆编制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次分拆后, 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分拆涉及的有关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审批/审核/批准事项, 已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 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审批/审核/批准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三、本次分拆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四、本次分拆的相关议案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分拆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分拆的总体安排, 同意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七、本次分拆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相关有权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克华 陆雄文
谢 荣 白彦春
田 雍
202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