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两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刘浩、章剑平认为:
一、《关于支付现金购买安徽安庆长江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公司本次交易事项,符合《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中关于对外投资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本次交易以资产评估为基础,在各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大桥公司进行评估,除为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参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4、本次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5、本次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方芳认为:本次交易符合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路桥主业、增加公司经营收益的战略,是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所需,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但本人对桥梁行业了解有限,同时由于疫情原因无法现场对收购项目进行考察了解,因此无法发表意见并特此投出“弃权票”。
二、《本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独立董事签署:
刘浩: 章剑平: 方芳: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