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0 证券简称:万邦医药 公告编号:2024-022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9日(星期三)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明珠大道与火龙地路交口西南角安徽万邦医药1号楼213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陶春蕾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5月22日,公司总股本为66,666,667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6,666,667股。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904,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4.3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1,493,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62.2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10,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2.1155%。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10,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2.1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10,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6,666,667股的2.1155%。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3,1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95%;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现场出席股东陶春蕾、合肥百瑞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航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新珞对此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2,904,2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0,3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9.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2,897,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2%;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3,1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5%;反对 7,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姓名:鲍金桥、胡鸿杰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万邦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