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 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 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 则》(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上〔2020〕343 号) (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 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 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 〔2023〕19 号)等相关规定,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方式、发行流程、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及
缴款、弃购股份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7 月 17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投
资者在 2023 年 7月 17 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相关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须按照
相关要求在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注
册及提交核查材料时请登录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主 承销商)”或“华泰联合证券”或“主承销商”)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系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
3、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有)、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华泰联合证券负责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 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 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 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 孰低值)外,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 及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网下发行对象: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
6、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象
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1,36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1,36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9.6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超资产规模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年 6 月 30 日)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
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7 月 4
日,T-9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参与本次舜禹股份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通 过 华 泰 联 合 证 券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资 格 核 查 系 统
(https://inst.htsc.com/institution/ib-inv/#/ordinaryipo)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 材料,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资产证明核查材料。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 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安徽舜禹水务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 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增加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7 月 10 日,T-5 日)上午 8:30 至初步
询价日(2023 年 7 月 11 日,T-4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者价格区间。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询价。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报价。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须如实提交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并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以及《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确保其在《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总资产数据应与其提交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中的金额保持一致。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华泰联合证券 IPO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系统上传的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及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报价前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该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年 6 月 30 日)的总资产金额。配售对象总资产金额的估值日为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6 月 30 日)。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
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7 月 4 日,T-9 日)的产品总资
产金额为准。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对应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网下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资产规模等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配售对象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证券业协会。
7、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部分为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