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名师建伟先生,公司控股股东之一深圳市核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名朱静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已对上述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 年 1 月 21 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朱静春女士,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
留权,本科学历。1996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先后任职于广东核电合营有
限公司财务部、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共享中心、岭东核电有限公司财务部(及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财务部、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财务部)、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规划财务部、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兼任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银特种钢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北京银河创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核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新核实业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核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中广核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中广核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监事、核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监事、中广核投资(香港)有限公司监事。2024 年 5 月至今,任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专职董监事,兼任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静春女士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信息外,朱静春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师建伟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
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91 年 8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洛阳电话
设备厂任工程师;199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洛阳巨龙通信设备集团高级工
程师;2008 年 2 月加入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发部经理、总经办副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师建伟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除上述简历披露的任职信息外,师建伟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