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 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
务。 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
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
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表决程序。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由。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由。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3:00。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3:00。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旦确认,不得变更。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决权的股份总数。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执行。 执行。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六)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单位任职的人员;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人任职的人员;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 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
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