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6 证券简称:盘古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5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
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 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员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 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注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
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 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资质。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
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资格;
(二)具备相关法律所要求的独 (二)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
立性; 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熟悉相关法律;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
作经验; 等工作经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
删除
资格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
担任独立董事: 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
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 父母、子女;
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系亲属; 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偶、父母、子女;
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亲属; 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父母、子女;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任职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或者在有重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职;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
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 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人员的;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会处罚的;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十一)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易所公开谴责或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的;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提名 在本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
人在提名候选人时,不得将存在下列 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情形的候选人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 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
(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批评的;
(四)同时在超过五家上市公司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
(五)不符合其他有关部门对于 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规定的; 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六)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
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