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58.32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08,08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04,362,465.88 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中汇会验[2023]3138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 实施主体
号 金投资额
1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 40,018.60 40,018.60 公司全资子公
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司合肥奔放项
目管理有限公
司
2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20,041.50 20,041.50 公司
3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公司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000.00 20,000.00 公司
合计 85,060.10 85,060.10
三、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投项目的实施效率,公司本次拟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为“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 合肥奔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募投项目内完成相关备案、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四、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 91340111MA8PH2QM84
用代码
成立时间 2022 年 9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马增龙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出口5路与出口1路
交口 4 栋综合楼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
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包
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
纸和纸板容器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
材料制造;橡胶制品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纸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 零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皮
革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
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办
公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
代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地点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五、本次拟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的重要布局,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六、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及合理布局,提高募集资金和运营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同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4、保荐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