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5-004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2024 年 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2 月 5 日至 2024 年 2 月 1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七)2024 年 3 月 11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授予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
(八)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成,2023 年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76,065,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5 元(含税),拟派发现金股利合计 38,032,500.00 元(含税);以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30,426,000 股,
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派息等事项的,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方法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26.27-0.5)÷(1+0.4)=18.41 元/股。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例(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0.25×(1+0.4)=168.35 万股,
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25×(1+0.4)=35.35 万股。
根据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之外,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26.27
元/股调整为 18.41 元/股,首次授予数量由 120.25 万股调整为 168.35 万股,预留
授予数量由 25.25 万股调整为 35.35 万股。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关于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摘要规定的授予权益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摘要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