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23 证券简称:新莱福 公告编号:2023-030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和管理的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
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
动。 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产;
其他方式进行。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
公司上市后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动。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上市后因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第一款第(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触及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和其他因素,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
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的意见和诉求。
公司不得同时实施股份回购和股份发行行为,但依
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会召开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
当日下午 3:00。 会召开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当日下午 3:00。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
认,不得变更。 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3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的详细资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中,应当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括以下内容: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 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的情况;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三)是否与持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