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鉴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月 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称“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在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