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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5

新巨丰: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3-019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23年6月27日届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决定提前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提名王明、刘忠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以上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监事候选人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公司向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3月15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王明:男,198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长江商学院EMBA。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任锐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区域经理;2005年8月至2007年5月,任北京始信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区经理;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任北京万宝丰商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年5月至2012年1月,任北京中青慧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任北京为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2015年3月至2018年1月,任北京量子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任好样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任天鹰合赢(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产业合伙人;2022年1月至今,任北京世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2月至今,担任新巨丰监事。

    王明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刘忠明:男,1975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专业。1998年7月至2000年11月,任泉林纸业集团电气工;2000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纷美包装有限公司第一操作手;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任光夏包装(厦门)有限公司分切工程师;2010年10月至今,历任新巨丰生产经理、工厂厂长;2020年6月至今,任新巨丰监事。

    刘忠明先生目前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间接持有563,445股,占总股本的0.13%。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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