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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及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4-09-25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及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及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可解除限售 25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可归属的 2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 2023 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到考核要求,满足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与归属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除首次授予部分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2 名激
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 21 名激励对象及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的 25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已成就。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归属及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