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7 证券简称:新天地 公告编号:2023-081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东侧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天地”)第五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中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新
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2人
出席现场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48,500,000股
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74.2352%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2人
通过网络投票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700股
参与会议的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0058%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2人
中小股东出席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700股
会议情况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0.0058%
注: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
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刘宏民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8,5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1%;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李化、何保飞律师(以下称“天元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天元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