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7 证券简称:新天地 公告编号:2022-001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1号)同意注册,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36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7.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0,072.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515.42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556.58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1月11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1583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以下
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57040180802715688 173,618,820
限公司郑州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1050171630800001545 30,000,000
限公司长葛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16410078801300002786 80,000,000
河南新天地药业 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955103266888888 304,204,800
司许昌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1101012301562277 50,000,000
司郑州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62483734191 200,746,700
司长葛支行
合计 838,570,320
注:募集资金专户中募集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为尚未支付完毕或置换的发行费用;
1、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卢旭东、刘栋或授权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