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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星科技: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23

同星科技: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252          证券简称:同星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2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星科技”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经全体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已豁免通知期限,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通过口头、
电话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张良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其中,张天泓、刘志钢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举张良灿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良灿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确定了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张良灿(主任委员)、徐俊、张绍志;

  提名委员会委员:张绍志(主任委员)、徐俊、汪根法;

  审计委员会委员:吕滨(主任委员)、刘志钢、张绍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徐俊(主任委员)、吕滨、张天泓。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7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
选举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天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良初先生、汪根法先生、梁路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王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梁路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梁路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上述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聘任张天泓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聘任张良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聘任汪根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聘任梁路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聘任梁路芳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聘任王丽萍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张天泓先生、汪根法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张良初先生、梁路芳女士、王丽萍女士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聘任潘晨曦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潘晨曦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8月23日
附件: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张良初先生,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至2000年任新昌县精工机械厂(集体企业)营销员、营销部长;2001年至2002年任新昌县精工机械厂(个人独资企业)营销部长;2001年至2003年任同星制冷营销部长、采购部长;2003年至今历任同星制冷及同星科技副总经理、天津同星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天津同星总经理。

  截至本次公告日,张良初先生通过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5%;张良初先生与担任公司董事长的张良灿先生为兄弟关系,与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张天泓先生为叔侄关系,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情怡为叔侄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张良初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2、梁路芳女士,1962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84年至1995年任新昌大市聚供销社财务会计;1996年至2003年任新昌县天元轴承厂副厂长;2003年2月至今历任同星制冷及同星科技主办会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同星科技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次公告日,梁路芳女士通过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25%;梁路芳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梁路芳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3、王丽萍女士,1973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3年至2000年任新昌县精工机械厂(集体企业)描图员、出纳;2001年至2002年任新昌
县精工机械厂(个人独资)财务部出纳;2001年至今历任同星制冷及同星科技财务部出纳、主办会计、财务部长、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截至本次公告日,王丽萍女士通过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王丽萍女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王丽萍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附件: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潘晨曦先生,1998年3月2日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21年8月至今在本公司工作,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潘晨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潘晨曦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潘晨曦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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