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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星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6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6-28

同星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6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9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原浙江同星制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247265987348。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年 7月 1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 2023年 3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完成,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23 年 5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同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Tongxing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 889 号。邮政编码:312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60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制冷技术领域,秉承“谋求高品质的经营管理”的经营理念,不断开拓进取,以技术创新为核心,视产品质量为生命。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及研发:制冷产品及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压力管道元件、阀门、电子电器及控制系统;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未取得国家规定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釆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张良灿、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天泓、刘志钢、王光明。各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一:新昌县同星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88XTG79

  法定代表人:张良灿

  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2,880.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48.00%,于
2017 年 8 月 28日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张良灿


  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1,536.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25.60%,于
2017 年 8 月 28日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新昌县天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MA29CJJY56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良灿

  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800.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13.3333%,于2017 年 8 月 28日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张天泓

  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384.00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6.40%,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刘志钢

  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200.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3333%,于
2017 年 8 月 28日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王光明

  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 200.00 万股,占股份总数的 3.3333%,于
2017 年 8 月 27日已足额缴纳。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6,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每股面值为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釆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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