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9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 5#厂房 4 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
5、股东大会召集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世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3,992,09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4.39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3,968,19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37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24,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08%。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3,979,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3,979,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26%;反对 4,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6%;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3、审议通过《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3,968,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73,968,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73,968,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9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9751%;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950%。
6、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73,968,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9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9751%;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95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73,968,1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77%;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15%;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299%;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5.9751%;弃权 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195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志强、刘玉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1 日